Originally posted by simon_cheu@Jan 24 2005, 12:34 PM
各位好
基於身份立場,我在此代為發言 -- 只針對此事,非以官方或私人立場
(此事我只在這邊發表一次)
我不希望因為這樣造成不必要的誤會
但是,以同樣是玩家的身份
這件事確實有照這位先生所述的現象去求證
對於系統燒掉來說,當事人心�真的不好過是一定可以理解的
但對於這位先生資料的引述,因主觀意識不同,可以作不同的詮釋
我們曾誠心邀請這位先生到我們公司內部,看看事實的真象及其相關詳細的測試及資料
(對於此客訴的始未,都有處理及詳細的記綠)
至於要攝影,那是不可能的(除非您要走到司法程序)
我們是不怕您來查,只是要提醒您,在事實沒有好好搞清楚以前
如此的散布對其它(對象)造成的損失及傷害,是有法律責任的
如果只是以單一偶發事件,且問題根源模糊的情況下去評斷一件事
並非PO PO 文章就可以解決的 -- (我們是掌握事實的)
謝謝各位
這位仁兄 所言差矣
樓主也只不過事實陳述,非危言聳聽,您所謂法律責任,從何而來
依據大法官釋字509號這 不需要證明他所說的是對或錯,只需陳明並確信即可
如不其然,並因此造成貴公司的名譽損失,貴公司大可向樓主提出警告
並非以玩家又家裁判者的口氣向人警告為此需負法律責任,如需負法律責任
那貴公司是否以您為代表負責發言,否則請您以旁觀者角度看待此事.不然貴公司如無委託您對此事發表看法,您恐怕有無權代理的民事責任喔,不要這樣虎人好嗎?
再者大家也陳述自己對貴公司的看法,如能證明樓主對貴公司的的名譽,貴公司的法律顧問應當不少,可言議一下,但是問貴公司以大鯨魚姿態向小蝦米動赫,這非良好互動模式
反而造成貴公司的聲譽下降,這非良策,請貴公司三思,現今莫不以客戶為其市場導向,貴公司之態度讓人無法茍同,況且叫受害人不得張揚,這是何道理,也可貴公司解釋一下您的道理何在,在下才疏學短,恐無法對該事件發表任何意見,但路過不言心中抑鬱,剛剛所言 請參考司法院網站 ,資料如有誤用或引用不當 也敬請原諒並給於指正
http://nw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
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
社會活動之弁鈺o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
,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
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
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
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
,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
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
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
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
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
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補充一下 民法 公司董事才有對外代表公司的權利 請仁兄不要亂發言喔
第 27 條 法人應設董事。董事有數人者,法人事務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
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
,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
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人得設監察人,監察法人事務之執行。監察人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
定外,各監察人均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第 28 條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
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不知相不相關,但我肯定員工不得代公司發言,因為公司無授權於你阿 :P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