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亂不亂我想大家自己心知肚明... 反正都是比較出來的, 要拿哪個基準點去比較是個人的自由^_^
至於重典是否就等於死? 我想答案並不是絕對的. 比死還慘的東西多得是, 只是那些所謂的人權團體連死都不能接受了, 更何況比求得一死還悽慘呢:p
前面有人說到一個重點, 很多時候不能有唯一刑度, 因為唯一刑度就沒有分別, 等於是和沒配套的廢死沒兩樣.
相類似的例子, 某個槍擊要犯, 他專幹擄人勒贖, 有一天還是落網了, 但是他逃過了死刑, 因為他從不撕票, 這個正是活生生在台灣的例子, 這告訴你死刑是有用的, 至少在這個例子中, 發揮了這麼一點嚇阻的力量. 不過這種例子都只能算是剛好遇上了而已, 對於那些視法律為無物的人來說, 法的約束力本來就完全無法評估...
其實還有個很不堪的實例, 某任教在知名學府的老師, 犯下了數起猥褻女童的案子, 最後被逮時, 他說這個衝動自從他懂事以來一直存在, 只是當他有能力犯案時, 他人在美國, 該州對於此類犯罪的刑度極重, 因此他壓抑自我不敢犯案, 回到台灣之後, 就不用再說下去了=_= (我只能說台灣真是"太有人權"了)
其實, 世界本來就不可能樣樣完美, 出發點不同自有不同的見解和做法... 我只能說, 求取大多數人的利益是我們僅能做的, 要面面俱到, 我個人認為是NO W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