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iginally posted by bossk@Mar 22 2005, 07:52 AM
請問你喝水會害死別人嗎,如果會,您再提這個出質疑
帶寵物(可魯)是生活必須嗎,除非您是視覺障礙人士,看清楚本人訴求再舉例好嗎?
新加坡及香港沒人權的國家,也來跟我國比,
為什麼不比美日二國有沒有如此規定..不比好的比壞的,仁兄您也真行
在美國有此規定,會被告到公司倒了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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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本人向律師徵詢的內容,律師說打官司必勝
本人事後向捷運公司求證,給本人的回答如下:
1.因為怕喝水的民眾將水打翻,進而造成其他旅客的趺倒受傷
2.遺留的寶特瓶會造成清潔人員的負擔
針對以上的二點,本人在此針對第一點反駁
1.依法:
依刑法24條之緊急避難規定,免受刑事及民事責任,本人主張的喝水行為是避免本人脫水及預防中暑之行動,可依法免罰
2.依理
請捷運公司提出因民眾喝水打翻進而造成其他民眾趺倒的正相關數據,是否比下雨天讓乘客趺倒的機率為高,而可以成為開罰的理由
3.依情
口喝及哺乳為人之正常的生理反應(尤其在夏天排汗迅速,造成體內水份的流失,適時的補充有其必要)
哺乳更是嬰兒的生理需求,更是不能以法律限制開罰(依捷運的規定可推定為連續犯,最高可罰7500元)
針對以上的二點,本人在此針對第二點反駁
1.連寶特瓶都不會清運的清潔人員,不如解約(況且喝水者多半會使用水壺,通常不會遺留)
2.回收的寶特瓶可以賣個回收公司,有獎勵金可收
3.本人若亂丟寶特瓶,不是可以罰款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