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iginally posted by junoc+Mar 22 2005, 11:06 AM--></div><table border='0' align='center' width='95%' cellpadding='3' cellspacing='1'><tr><td>QUOTE (junoc @ Mar 22 2005, 11:06 AM)</td></tr><tr><td id='QUOTE'> <!--QuoteBegin-bossk@Mar 22 2005, 07:52 AM
請問你喝水會害死別人嗎,如果會,您再提這個出質疑
帶寵物(可魯)是生活必須嗎,除非您是視覺障礙人士,看清楚本人訴求再舉例好嗎?
新加坡及香港沒人權的國家,也來跟我國比,
為什麼不比美日二國有沒有如此規定..不比好的比壞的,仁兄您也真行
在美國有此規定,會被告到公司倒了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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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本人向律師徵詢的內容,律師說打官司必勝
本人事後向捷運公司求證,給本人的回答如下:
1.因為怕喝水的民眾將水打翻,進而造成其他旅客的趺倒受傷
2.遺留的寶特瓶會造成清潔人員的負擔
針對以上的二點,本人在此針對第一點反駁
1.依法:
依刑法24條之緊急避難規定,免受刑事及民事責任,本人主張的喝水行為是避免本人脫水及預防中暑之行動,可依法免罰
2.依理
請捷運公司提出因民眾喝水打翻進而造成其他民眾趺倒的正相關數據,是否比下雨天讓乘客趺倒的機率為高,而可以成為開罰的理由
3.依情
口喝及哺乳為人之正常的生理反應(尤其在夏天排汗迅速,造成體內水份的流失,適時的補充有其必要)
哺乳更是嬰兒的生理需求,更是不能以法律限制開罰(依捷運的規定可推定為連續犯,最高可罰7500元)
針對以上的二點,本人在此針對第二點反駁
1.連寶特瓶都不會清運的清潔人員,不如解約(況且喝水者多半會使用水壺,通常不會遺留)
2.回收的寶特瓶可以賣個回收公司,有獎勵金可收
3.本人若亂丟寶特瓶,不是可以罰款嗎?
說的真好真好 :MMM:
喝個水嘛有什麼大不了, 他又不是喝尿
而且說不定他老兄握力驚人,
就算後面有奔跑過來的小鬼以全力撞擊他也不會滴下一滴水滴
而且是無雜質的水, 就算潑進正在運轉中的機器也不會壞
聽說bossk這位小學生po文用的電腦
就是他用水潑過開機中的主機版, 但還是照樣運作
厲害厲害~
什麼? 你說~只是勸告又沒罰鍰~? 那又怎樣
以下是本人向陳水扁律師徵詢的內容,他說打官司必勝
雖然一毛錢也沒罰到,我也不知道立了8年多的法有什麼問題
1.依法:
依刑法24條之緊急避難規定,免受刑事及民事責任,我主張的喝水行為是避免本人脫水及預防中暑之行動,可依法免罰. 就算我可以在1分鐘前還沒進站的時後喝,你也抓不了我, 因為我很肯定我這一分鐘不喝水, 馬上就會因脫水而昏倒, 因為在此之前我特地3天沒喝水了.
2.依理
就算有民眾因喝水打翻而跌倒~也不一定受傷嘛, 等到他跌的頭破血流了再說,
況且我一打翻清潔人員應該在一秒內擦乾, 所以就算旁人受傷我也不賠, 捷運公司賠就好了,
反正我的律師說打官司必勝.
3.依情
大便及小便為人之正常的生理需求(尤其在剛剛怕中暑,喝了一大缸水的時候,適時的排洩更是有需要, 我不大在車上,難道要拉在褲子裡?)
做愛更是男人的生理需求,更是不能以法律限制開罰(依捷運的規定可推定為連續犯,最高可罰7500元)
我高興就可以在車上做, 不給做就是慘無人道 [/b][/quote]
1.等您可以自由的控制自己的生理機能,至來以此為例,我就是做不到所以我才"可能"在生理需求時喝水
2.那撞到我的小朋友會有責任而不是我,請您多看看刑法
3.有社會秩序維護法可處罰,請考慮是不是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
我國的法律中沒有處罰喝水這一條(只有捷運才有罰),這樣解釋您懂嗎?
小弟之所以提出問題,只想爭取喝水權,希望反對我的大大們多提出一些可以反駁小弟的論點
這樣小弟才可以把這些可能無法想出的解答先找到答案..
請有醫學知識的大大能否證明口渴不是生理反應,而可以自由意識來控制的
本人不是反對捷運要乾淨清潔,而是要喝水權..
吃藥,哺乳喝奶雖然在法規裡頭沒有說明,但這是必須的,人之常情
那喝水不是必須的嗎 吃藥不用喝水 :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