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亨remark事件第一次協調會達成

lennon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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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支持您v大,
但我也明白這樣的支持對您而言毫無助益,
或陰z有提議可以讓我們能幫的上忙的 :lol:
 

libra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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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大,在此向您致上最高的敬意!
說真的,沒有親身經歷和廠商協調的過程,真的不能體會那個辛勞!
最近小弟光是跟"世界大廠"協調個沒幾天就已經無力感滿身了!(詳情請看簽名檔)
小弟只有一個想法,跟廠商對抗就好像"雞腿比lp"一樣!
自已是孤立無援,人家是有財有勢,法律顧問一大堆,關係特別好,就算最後沒辦法了,也還能有一條路順利撤退!而消費者呢? 就算抗爭成央A也只是得到原來就應該存在的價值! 所花的時間和心力根本不成正比!
所以在此,小弟認為v大,好樣的! :MMM:
 

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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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高退貨金 2300元->3000元,然後消費者代表五人不得再發表負面言論,但其它人不受限
就像其他網友所說的,沒有參加的人不知詳細情形,那〞其它人不受限〝這條有用嗎?
其他人可以〞代表〝你們發言嗎?其他人有立場說啟亨協調時如何惡劣嗎?

還有〞不得再發表負面言論〝的范圍在那裡,包不包括在法院


然後啟亨也說他是受害者,還說不願意拿出進貨單給我們看,只說肯給法官或消保官看
那就是啟亨有拿進貨單給消保官看對吧,這也是一種調查不是嗎?
而消保官也認為其說詞有理,不必再調查,這不是背書嗎?


最後還是消保官出面裁決,由消保會發出新聞稿給所有媒體
若不這樣做,媒體哪想理你,這件事情就不會被更多媒體看到,永遠只有東森和民視
我不知道消保會發出新聞稿,確實內容是什麼
不過很多媒體確實都報導啟亨是受害者
而協調的結果也是啟亨自認是受害者,而消費者〞代表〝因為簽了一紙不平等條約,不可以有任何異議不是嗎?

我們從來沒有圓滿解決
我們只有對賠償金這部份做出協調
其它部份,完全沒有交集
沒有交集,當然就沒有結果
沒有結果,難道就是你所認為的沒事情了?圓滿解決了?[/
是我比較笨啦,在我的認知
和解就是包括協調的全部內容,雖不滿意但可以接受
對啟亨來說難道不是圓滿解決嗎?難道你民事還可以再告他一次

刑事部分:
商標法第八十一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啟亨有購買三星的記憶體,也就是經過三星的同意,合理的範圍使用其商標,這一條可以告啟亨嗎?
有罪的應該是Remark記憶體製造者吧,除非能證明啟亨知情或是Remark就是啟亨幹的

還有那一條可以告,還請大大提出,讓大家研究看看


還有你說那個什麼<已經和解的事,媒體是不會有興趣去調查的 >
老子聽你在放屁,

不想去調查的媒體,是那些一開始就沒有在跑remark的新聞的媒體
他們不想跑是自然的,因為他再去追,也只是在追民視和東森的煙渣後面跑,除非此事件有新情況發展
弟手上接觸的四家媒體,都還在保持連絡中
媒體要的不是什麼和解不和解,
媒體要的,是大場面,大對抗,有衝突的東西,你懂嗎?尤其是留血,槍戰,互揭大人物的瘡疤醜聞
請問此次事件、有死人、裝了電腦會炸掉嗎?我比較笨想像不出將來會有什麼大場面
是現在賣的fx5200為什麼剛好都改用威剛-6b顆粒嗎?

其實你錄的民視新聞看了好幾遍,對知情的人很爽
但全篇報導都沒提到啟亨,不是電腦玩家的人,只知道有黑心顯示卡,根本不知道廠商是誰
在一般情形下會認為是名不見經傳的小廠,不會很重視

東森的網頁新聞就比較看的懂
 

chinj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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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ates@Jan 21 2005, 07:51 AM
1.提高退貨金 2300元->3000元,然後消費者代表五人不得再發表負面言論,但其它人不受限
就像其他網友所說的,沒有參加的人不知詳細情形,那〞其它人不受限〝這條有用嗎?
其他人可以〞代表〝你們發言嗎?其他人有立場說啟亨協調時如何惡劣嗎?

還有〞不得再發表負面言論〝的范圍在那裡,包不包括在法院


然後啟亨也說他是受害者,還說不願意拿出進貨單給我們看,只說肯給法官或消保官看
那就是啟亨有拿進貨單給消保官看對吧,這也是一種調查不是嗎?
而消保官也認為其說詞有理,不必再調查,這不是背書嗎?


最後還是消保官出面裁決,由消保會發出新聞稿給所有媒體
若不這樣做,媒體哪想理你,這件事情就不會被更多媒體看到,永遠只有東森和民視
我不知道消保會發出新聞稿,確實內容是什麼
不過很多媒體確實都報導啟亨是受害者
而協調的結果也是啟亨自認是受害者,而消費者〞代表〝因為簽了一紙不平等條約,不可以有任何異議不是嗎?

我們從來沒有圓滿解決
我們只有對賠償金這部份做出協調
其它部份,完全沒有交集
沒有交集,當然就沒有結果
沒有結果,難道就是你所認為的沒事情了?圓滿解決了?[/
是我比較笨啦,在我的認知
和解就是包括協調的全部內容,雖不滿意但可以接受
對啟亨來說難道不是圓滿解決嗎?難道你民事還可以再告他一次

刑事部分:
商標法第八十一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啟亨有購買三星的記憶體,也就是經過三星的同意,合理的範圍使用其商標,這一條可以告啟亨嗎?
有罪的應該是Remark記憶體製造者吧,除非能證明啟亨知情或是Remark就是啟亨幹的

還有那一條可以告,還請大大提出,讓大家研究看看


還有你說那個什麼<已經和解的事,媒體是不會有興趣去調查的 >
老子聽你在放屁,

不想去調查的媒體,是那些一開始就沒有在跑remark的新聞的媒體
他們不想跑是自然的,因為他再去追,也只是在追民視和東森的煙渣後面跑,除非此事件有新情況發展
弟手上接觸的四家媒體,都還在保持連絡中
媒體要的不是什麼和解不和解,
媒體要的,是大場面,大對抗,有衝突的東西,你懂嗎?尤其是留血,槍戰,互揭大人物的瘡疤醜聞
請問此次事件、有死人、裝了電腦會炸掉嗎?我比較笨想像不出將來會有什麼大場面
是現在賣的fx5200為什麼剛好都改用威剛-6b顆粒嗎?

其實你錄的民視新聞看了好幾遍,對知情的人很爽
但全篇報導都沒提到啟亨,不是電腦玩家的人,只知道有黑心顯示卡,根本不知道廠商是誰
在一般情形下會認為是名不見經傳的小廠,不會很重視

東森的網頁新聞就比較看的懂
我是比較笨一點啦
我想問
1.啟亨有規定別的消費者,不准說啟亨賣這些有問題的卡嗎?
2.消保官有"調查"的權利嗎?
3.還有其他的消費者吧!那張協議有說不准其他的消費者對啟亨採取任何行動嗎?
沒有吧!
4.你有買東西就可以任意使用商標嗎?買東西的權力有這麼大嗎?那我有買AMD的CPU
是否可以任意使用AMD的商標呀?還有真的檢察官調查的話,那些RD不會被約談嗎?
為什麼要用166的頻率,而不是200咧?而啟亨的表示為200,而賣出166的產品,
是否有詐欺的嫌疑咧?而且我還想問?檢察官不會去追上游嗎?
5.媒體還不是報一堆雞皮蒜皮小事,媒體有人脈有關係就可以請他們去報導了,
這你不會不知道吧?而且這東西算是蒜皮小事嗎?有關於"三星"咧
 

chinj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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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ceshardware.com/

國外也有了!!
不過看到下面的回應,這已經完全被模糊焦點了
阿斗仔只知道REMARK,而不是這家顯示卡廠商
,英文好的大大,請去澄清一下吧!!我英文不夠好
可以去回應
 

franki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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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沒買過啟亨的東西,但還是支持v大的熱心與參與!!
畢竟這份戊珙O無價的^^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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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chinjim@Jan 21 2005, 10:23 AM
http://www.aceshardware.com/

國外也有了!!
不過看到下面的回應,這已經完全被模糊焦點了
阿斗仔只知道REMARK,而不是這家顯示卡廠商
,英文好的大大,請去澄清一下吧!!我英文不夠好
可以去回應
故意沒講廠牌是因為 Triplex 沒賣歐美市場
 

sut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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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ates@Jan 21 2005, 07:51 AM
那就是啟亨有拿進貨單給消保官看對吧,這也是一種調查不是嗎?
而消保官也認為其說詞有理,不必再調查,這不是背書嗎?
沒有,只要啟亨不願意,消保官是無可奈何的。

消保會不過是加強版的調解委員會而已,在這解決不了的事,就是要上法院解決了(消保官說的)。消保官是沒有強制力的。

你如果知道消保會的權力就這樣的話,就該知道光開"協調會"就能讓啟亨全面回收,去協調的人真的是很厲害 :MMM:


難道你們要等到三星會同檢察官破獲remark事件後,再來考慮理賠事宜嗎 :blink:
 

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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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ates@Jan 21 2005, 07:51 AM
1.提高退貨金 2300元->3000元,然後消費者代表五人不得再發表負面言論,但其它人不受限
就像其他網友所說的,沒有參加的人不知詳細情形,那〞其它人不受限〝這條有用嗎?
其他人可以〞代表〝你們發言嗎?其他人有立場說啟亨協調時如何惡劣嗎?

還有〞不得再發表負面言論〝的范圍在那裡,包不包括在法院


然後啟亨也說他是受害者,還說不願意拿出進貨單給我們看,只說肯給法官或消保官看
那就是啟亨有拿進貨單給消保官看對吧,這也是一種調查不是嗎?
而消保官也認為其說詞有理,不必再調查,這不是背書嗎?


最後還是消保官出面裁決,由消保會發出新聞稿給所有媒體
若不這樣做,媒體哪想理你,這件事情就不會被更多媒體看到,永遠只有東森和民視
我不知道消保會發出新聞稿,確實內容是什麼
不過很多媒體確實都報導啟亨是受害者
而協調的結果也是啟亨自認是受害者,而消費者〞代表〝因為簽了一紙不平等條約,不可以有任何異議不是嗎?

我們從來沒有圓滿解決
我們只有對賠償金這部份做出協調
其它部份,完全沒有交集
沒有交集,當然就沒有結果
沒有結果,難道就是你所認為的沒事情了?圓滿解決了?[/
是我比較笨啦,在我的認知
和解就是包括協調的全部內容,雖不滿意但可以接受
對啟亨來說難道不是圓滿解決嗎?難道你民事還可以再告他一次

刑事部分:
商標法第八十一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啟亨有購買三星的記憶體,也就是經過三星的同意,合理的範圍使用其商標,這一條可以告啟亨嗎?
有罪的應該是Remark記憶體製造者吧,除非能證明啟亨知情或是Remark就是啟亨幹的

還有那一條可以告,還請大大提出,讓大家研究看看


還有你說那個什麼<已經和解的事,媒體是不會有興趣去調查的 >
老子聽你在放屁,

不想去調查的媒體,是那些一開始就沒有在跑remark的新聞的媒體
他們不想跑是自然的,因為他再去追,也只是在追民視和東森的煙渣後面跑,除非此事件有新情況發展
弟手上接觸的四家媒體,都還在保持連絡中
媒體要的不是什麼和解不和解,
媒體要的,是大場面,大對抗,有衝突的東西,你懂嗎?尤其是留血,槍戰,互揭大人物的瘡疤醜聞
請問此次事件、有死人、裝了電腦會炸掉嗎?我比較笨想像不出將來會有什麼大場面
是現在賣的fx5200為什麼剛好都改用威剛-6b顆粒嗎?

其實你錄的民視新聞看了好幾遍,對知情的人很爽
但全篇報導都沒提到啟亨,不是電腦玩家的人,只知道有黑心顯示卡,根本不知道廠商是誰
在一般情形下會認為是名不見經傳的小廠,不會很重視

東森的網頁新聞就比較看的懂
站在法律上的立場,我不是很懂法律啦
但是我知道,法律是允陷ㄔX合理的質疑的
站在產業的立場,我知道我提出的都是合理的的質疑,你能反駁我提出的是不合理的質疑嗎?
我沒說啟亨的QC,工程部門是吃大便的已經很客氣了
對於V大,他願意挺身而出去協調這件事情,個人附上崇高的敬意

說一句難聽的話:今天事情沒鬧大,台灣的消費者永遠是被打壓的一群
憑什麼要我們犧牲我們消費者的權力,去維持奸商的商譽?
啟亨說他是受害者,麻煩他去跟上游廠商索賠,別拿我們消費者開刀啦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