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高退貨金 2300元->3000元,然後消費者代表五人不得再發表負面言論,但其它人不受限
就像其他網友所說的,沒有參加的人不知詳細情形,那〞其它人不受限〝這條有用嗎?
其他人可以〞代表〝你們發言嗎?其他人有立場說啟亨協調時如何惡劣嗎?
還有〞不得再發表負面言論〝的范圍在那裡,包不包括在法院
然後啟亨也說他是受害者,還說不願意拿出進貨單給我們看,只說肯給法官或消保官看
那就是啟亨有拿進貨單給消保官看對吧,這也是一種調查不是嗎?
而消保官也認為其說詞有理,不必再調查,這不是背書嗎?
最後還是消保官出面裁決,由消保會發出新聞稿給所有媒體
若不這樣做,媒體哪想理你,這件事情就不會被更多媒體看到,永遠只有東森和民視
我不知道消保會發出新聞稿,確實內容是什麼
不過很多媒體確實都報導啟亨是受害者
而協調的
結果也是啟亨自認是受害者,而消費者〞代表〝因為簽了一紙不平等條約,不可以有任何異議不是嗎?
我們從來沒有圓滿解決
我們只有對賠償金這部份做出協調
其它部份,完全沒有交集
沒有交集,當然就沒有結果
沒有結果,難道就是你所認為的沒事情了?圓滿解決了?[/
是我比較笨啦,在我的認知
和解就是包括協調的全部內容,雖不滿意但
可以接受
對啟亨來說難道不是圓滿解決嗎?難道你民事還可以再告他一次
刑事部分:
商標法第八十一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
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啟亨有購買三星的記憶體,也就是經過三星的同意,合理的範圍使用其商標,這一條可以告啟亨嗎?
有罪的應該是Remark記憶體製造者吧,除非能證明啟亨知情或是Remark就是啟亨幹的
還有那一條可以告,還請大大提出,讓大家研究看看
還有你說那個什麼<已經和解的事,媒體是不會有興趣去調查的 >
老子聽你在放屁,
不想去調查的媒體,是那些一開始就沒有在跑remark的新聞的媒體
他們不想跑是自然的,因為他再去追,也只是在追民視和東森的煙渣後面跑,除非此事件有新情況發展
弟手上接觸的四家媒體,都還在保持連絡中
媒體要的不是什麼和解不和解,
媒體要的,是大場面,大對抗,有衝突的東西,你懂嗎?尤其是留血,槍戰,互揭大人物的瘡疤醜聞
請問此次事件、有死人、裝了電腦會炸掉嗎?我比較笨想像不出將來會有什麼大場面
是現在賣的fx5200為什麼剛好都改用威剛-6b顆粒嗎?
其實你錄的民視新聞看了好幾遍,對知情的人很爽
但全篇報導都沒提到啟亨,不是電腦玩家的人,只知道有黑心顯示卡,根本不知道廠商是誰
在一般情形下會認為是名不見經傳的小廠,不會很重視
東森的網頁新聞就比較看的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