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亨remark事件第一次協調會達成

RaySo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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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台灣的司法是不是死翹翹了..........保障廠商是吧
消費者的一再妥協,換來的是金錢/品質,卻是不成比例

ATES仁兄.......我是不同意你的看法,如果達到介入調查,就會使廠商更進一步妥協消費者,台灣消費者已經妥協很久了,加上政府很怕得罪一些企業,往往都變成消費者自認倒楣

生產廠商不對自家產品負責.............這是哪門子的觀念,以後大概汽車爆炸,手機燒毀,全部怪到零組件供應商


這些顯示卡還會透過標案流通到各企業,教育機構,政府機關,如果外流,會打濫整體台灣的品牌,這跟之前不知道行政院那個白吃笨蛋加三級,說打大陸製造的零組件拿回台灣組裝再出口打成MIT,就可以提高品牌產地形象增加收入,就知道..........政府偏向哪邊了吧

這就是為什麼三零汽車在日本被視為外銷恥辱的原因,設計不良,又隱匿實情,不召回問題車
 

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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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sutl@Jan 21 2005, 01:37 PM
沒有,只要啟亨不願意,消保官是無可奈何的。

消保會不過是加強版的調解委員會而已,在這解決不了的事,就是要上法院解決了(消保官說的)。消保官是沒有強制力的。

你如果知道消保會的權力就這樣的話,就該知道光開"協調會"就能讓啟亨全面回收,去協調的人真的是很厲害 :MMM:


難道你們要等到三星會同檢察官破獲remark事件後,再來考慮理賠事宜嗎 :blink:
再看了一次,v大明明寫啟亨願意提供出貨單給法官或消保官看
怎麼又變成啟亨不願意了


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消費者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四條 消費者保護官之職掌如左:
一、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第三項規定,處理消費爭議申訴事宜。
二、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擔任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主席,處理消費爭議調解事項。
三、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就消費者保護團體提起之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不作為訴訟,行使同意權。
四、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向法院訴請停止或禁止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本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
五、其他依本法及相關法規規定之職權。
消費者保護官行使職權時,得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為必要之調查。
 
第十條 消費者保護官辦案應行注意事項,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定之。

消費者保護官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一、本注意事項依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消費者保護官執行職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注意項行之。

十四、消費者保護官執行職務,得採取下列措施:
(一)向企業經營者或主管機關查詢有關事項或請其提供相關資料。
(二)洽請有關機關檢查並業經營者之營業狀況,並查明與案情有關事項。
(三)洽請主管機關為必要之處置。
(四)實地瞭解相關事項。
(五)其他適當之措施。
 

chinj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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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ates+Jan 21 2005, 03:15 PM--></div><table border='0' align='center' width='95%' cellpadding='3' cellspacing='1'><tr><td>QUOTE (ates @ Jan 21 2005, 03:15 PM)</td></tr><tr><td id='QUOTE'> <!--QuoteBegin-sutl@Jan 21 2005, 01:37 PM
沒有,只要啟亨不願意,消保官是無可奈何的。

消保會不過是加強版的調解委員會而已,在這解決不了的事,就是要上法院解決了(消保官說的)。消保官是沒有強制力的。

你如果知道消保會的權力就這樣的話,就該知道光開"協調會"就能讓啟亨全面回收,去協調的人真的是很厲害 :MMM:


難道你們要等到三星會同檢察官破獲remark事件後,再來考慮理賠事宜嗎 :blink:
再看了一次,v大明明寫啟亨願意提供出貨單給法官或消保官看
怎麼又變成啟亨不願意了


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消費者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四條 消費者保護官之職掌如左:
一、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第三項規定,處理消費爭議申訴事宜。
二、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擔任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主席,處理消費爭議調解事項。
三、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就消費者保護團體提起之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不作為訴訟,行使同意權。
四、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向法院訴請停止或禁止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本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
五、其他依本法及相關法規規定之職權。
消費者保護官行使職權時,得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為必要之調查。
 
第十條 消費者保護官辦案應行注意事項,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定之。

消費者保護官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一、本注意事項依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消費者保護官執行職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注意項行之。

十四、消費者保護官執行職務,得採取下列措施:
(一)向企業經營者或主管機關查詢有關事項或請其提供相關資料。
(二)洽請有關機關檢查並業經營者之營業狀況,並查明與案情有關事項。
(三)洽請主管機關為必要之處置。
(四)實地瞭解相關事項。
(五)其他適當之措施。 [/b][/quote]
我怎麼沒有看到條文上面有強制的字眼咧?
真的太奇怪了?
(三)洽請主管機關為必要之處置。
這一條什麼意思呀?
 

vandenbrouc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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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亨說只願意給消保官或法官等這類人士看
但只願在公平偵察的情察況之下

但那只是在場說說罷了
你以為他拿得出來嗎?

拿出來又怎樣,難道就可以相信那張紙嗎?
別傻了,要相信的話,也要去核對其它家的出貨單
一進一出,兩個核對起來,數字要一樣,才有用

而且remark在這次消費糾紛裡,
是個灰色地帶

啟亨這次被人抓的最大問題
是200MHz-->166Mhz

很多人問我都已有remark了,難道治不了啟亨嗎?
我很老實說,這真的治不了
以目前情況和法律條文來看
我們又不是三星,也不是法官,
我們真的沒有權利可以釘啟亨

消保官怎麼樣的懶,
我在PCDVD已有寫過了
反正他們只等雙方提供一切資料證據,我提早給他們看,他們也沒有認真讀
哪來的主動偵察?就直接上戰場開會了


你ates不用跟大家在這裡打嘴炮



還有,媒體的部份,
看你寫的那些
就知道你是外行
我懶得回應
什麼大爆炸?
腦袋瘋了嗎你?
老子就是有辦法能找到媒體
民視就像我的第二個家一樣,要回去找到記者來播出比你去找記者容易多了
如果下次按鈴申告時,老子還能上電視的話
你ates最好就退出所有的電腦硬體論壇
滾出去!


你若行
你自己跳下來做
不要老是在版上多嘴


<span style='color:purple'>你想的,老子早就想已經都想過了
你現在才提出來
我看了都覺的礙眼


不要為了爭論而爭論
老子為了修啟亨,已把注意力都在啟亨上頭
老子實在不願意修理自家消費者

但在coolaler BB裡
你ates是第一個

因為我實在是受不了你那種行為和言論,你說的那些東西
讓我覺得我這三星期做的事,像白痴一樣笨,幹!

幹!你比較行,你自己來做
老子正好還缺幫手,
你來幹這個位子好了


</span>
 

chinj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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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避免企業經營者以不實之廣告致侵害消費者權益,消費者保護法擴張其契約責任及於廣告的內容,於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二〉 媒體經營者不得刊登或報導不實的廣告。如果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而仍刊登或報導的話,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請問V大,這兩條的條文是否有用咧?
這是消保會網站我看到的!
 

dosi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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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籲大家也做一點事情幫幫V大 也是幫幫消費者自己
我前天寫信過去給東森了 這樣可以讓記者比較願意再追這個新聞
我的信件如下給想寫信的人參考囉


您好:

我也是之前買過啟亨顯示卡的受害者,
但我發現他的使用上有點問題,
上上個月就已經轉手賣掉。

看到您們相較於其他號稱「愛接申訴」的媒體,
在報導啟亨顯示卡 Remark 的事件上,
持續追蹤,維護消費者的權益。
讓我相當感佩,特此寫一封信向您們表示感謝。

謝謝!
 

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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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vandenbroucke@Jan 21 2005, 03:27 PM
啟亨說只願意給消保官或法官等這類人士看
但只願在公平偵察的情察況之下

但那只是在場說說罷了
你以為他拿得出來嗎?

拿出來又怎樣,難道就可以相信那張紙嗎?
別傻了,要相信的話,也要去核對其它家的出貨單
一進一出,兩個核對起來,數字要一樣,才有用

而且remark在這次消費糾紛裡,
是個灰色地帶

啟亨這次被人抓的最大問題
是200MHz-->166Mhz

很多人問我都已有remark了,難道治不了啟亨嗎?
我很老實說,這真的治不了
以目前情況和法律條文來看
我們又不是三星,也不是法官,
我們真的沒有權利可以釘啟亨

消保官怎麼樣的懶,
我在PCDVD已有寫過了
反正他們只等雙方提供一切資料證據,我提早給他們看,他們也沒有認真讀
哪來的主動偵察?就直接上戰場開會了


你ates不用跟大家在這裡打嘴炮



還有,媒體的部份,
看你寫的那些
就知道你是外行
我懶得回應
什麼大爆炸?
腦袋瘋了嗎你?
老子就是有辦法能找到媒體
民視就像我的第二個家一樣,要回去找到記者來播出比你去找記者容易多了
如果下次按鈴申告時,老子還能上電視的話
你ates最好就退出所有的電腦硬體論壇
滾出去!


你若行
你自己跳下來做
不要老是在版上多嘴


<span style='color:purple'>你想的,老子早就想已經都想過了
你現在才提出來
我看了都覺的礙眼


不要為了爭論而爭論
老子為了修啟亨,已把注意力都在啟亨上頭
老子實在不願意修理自家消費者

但在coolaler BB裡
你ates是第一個

因為我實在是受不了你那種行為和言論,你說的那些東西
讓我覺得我這三星期做的事,像白痴一樣笨,幹!

幹!你比較行,你自己來做
老子正好還缺幫手,
你來幹這個位子好了


</span>
話都是你在說
要啟亨提供進貨單的也是你
說啟亨願意提供進貨單給消保官看的也是你

現在發現這種說法對啟亨有利,才又說看那一張紙沒用的也是你

協調後跟大家說啟亨用remark死定了,自我安慰也是你
然後今天1月21日還叫大家用商標法81條去告的也是你

不到一天又說現行法律真的治不啟亨的也是你

明明是今天才改變說法的,現在又說早就知道的也是你
 

andyhuang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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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還雙邊回話阿??....XD
看來"你"是真的很愛玩喔......恩.....
 

vandenbrouc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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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ates+Jan 21 2005, 05:24 PM--></div><table border='0' align='center' width='95%' cellpadding='3' cellspacing='1'><tr><td>QUOTE (ates @ Jan 21 2005, 05:24 PM)</td></tr><tr><td id='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vandenbroucke@Jan 21 2005, 03:27 PM
啟亨說只願意給消保官或法官等這類人士看
但只願在公平偵察的情察況之下

但那只是在場說說罷了
你以為他拿得出來嗎?

拿出來又怎樣,難道就可以相信那張紙嗎?
別傻了,要相信的話,也要去核對其它家的出貨單
一進一出,兩個核對起來,數字要一樣,才有用

而且remark在這次消費糾紛裡,
是個灰色地帶

啟亨這次被人抓的最大問題
是200MHz-->166Mhz

很多人問我都已有remark了,難道治不了啟亨嗎?
我很老實說,這真的治不了
以目前情況和法律條文來看
我們又不是三星,也不是法官,
我們真的沒有權利可以釘啟亨

消保官怎麼樣的懶,
我在PCDVD已有寫過了
反正他們只等雙方提供一切資料證據,我提早給他們看,他們也沒有認真讀
哪來的主動偵察?就直接上戰場開會了


你ates不用跟大家在這裡打嘴炮



還有,媒體的部份,
看你寫的那些
就知道你是外行
我懶得回應
什麼大爆炸?
腦袋瘋了嗎你?
老子就是有辦法能找到媒體
民視就像我的第二個家一樣,要回去找到記者來播出比你去找記者容易多了
如果下次按鈴申告時,老子還能上電視的話
你ates最好就退出所有的電腦硬體論壇
滾出去!


你若行
你自己跳下來做
不要老是在版上多嘴


<span style='color:purple'>你想的,老子早就想已經都想過了
你現在才提出來
我看了都覺的礙眼


不要為了爭論而爭論
老子為了修啟亨,已把注意力都在啟亨上頭
老子實在不願意修理自家消費者

但在coolaler BB裡
你ates是第一個

因為我實在是受不了你那種行為和言論,你說的那些東西
讓我覺得我這三星期做的事,像白痴一樣笨,幹!

幹!你比較行,你自己來做
老子正好還缺幫手,
你來幹這個位子好了


</span>
話都是你在說
要啟亨提供進貨單的也是你
說啟亨願意提供進貨單給消保官看的也是你

現在發現這種說法對啟亨有利,才又說看那一張紙沒用的也是你

協調後跟大家說啟亨用remark死定了,自我安慰也是你
然後今天1月21日還叫大家用商標法81條去告的也是你

不到一天又說現行法律真的治不啟亨的也是你

明明是今天才改變說法的,現在又說早就知道的也是你 [/b]

<!--QuoteBegin-ates

話都是你在說
要啟亨提供進貨單的也是你
說啟亨願意提供進貨單給消保官看的也是你

現在發現這種說法對啟亨有利,才又說看那一張紙沒用的也是你

協調後跟大家說啟亨用remark死定了,自我安慰也是你
然後今天1月21日還叫大家用商標法81條去告的也是你

不到一天又說現行法律真的治不啟亨的也是你

明明是今天才改變說法的,現在又說早就知道的也是你
[/quote]

Pu~Pu~

可見你跟本不懂得什麼叫談判
之前我已講過了,
你問的東西,
大家也都問過了
我也解釋很多次了
很多人也都看過了
就只有你沒看過,
你自己去好好爬文章吧

我也沒有必要跟一個半路殺出來
只會放嘴炮的人玩文字遊戲

看你問的那種什麼鳥問題
用點大腦去想想前後關聯吧
不知道你是裝天真呢?
還是你本來就很天真?
這兩種天真都對社會無幫助的
事情若有你表面看到那麼簡單就好了
好好地用大腦去想想,我為何那麼做
大腦,大腦,大腦!

還有想要知道完整答案,
就要等到下星期二
不要也問我為何要那麼久
我實在是沒有必要要把昨天講過的話再說一次

但對於你上來汙辱我的人格
我想我一定要澄清
你罩子最好放亮點

--
本文同時放在PCDVD

 

pinfantw2001

很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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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um.coolaler.com
Originally posted by ates+Jan 21 2005, 05:24 PM--></div><table border='0' align='center' width='95%' cellpadding='3' cellspacing='1'><tr><td>QUOTE (ates @ Jan 21 2005, 05:24 PM)</td></tr><tr><td id='QUOTE'> <!--QuoteBegin-vandenbroucke@Jan 21 2005, 03:27 PM
啟亨說只願意給消保官或法官等這類人士看
但只願在公平偵察的情察況之下

但那只是在場說說罷了
你以為他拿得出來嗎?

拿出來又怎樣,難道就可以相信那張紙嗎?
別傻了,要相信的話,也要去核對其它家的出貨單
一進一出,兩個核對起來,數字要一樣,才有用

而且remark在這次消費糾紛裡,
是個灰色地帶

啟亨這次被人抓的最大問題
是200MHz-->166Mhz

很多人問我都已有remark了,難道治不了啟亨嗎?
我很老實說,這真的治不了
以目前情況和法律條文來看
我們又不是三星,也不是法官,
我們真的沒有權利可以釘啟亨

消保官怎麼樣的懶,
我在PCDVD已有寫過了
反正他們只等雙方提供一切資料證據,我提早給他們看,他們也沒有認真讀
哪來的主動偵察?就直接上戰場開會了


你ates不用跟大家在這裡打嘴炮



還有,媒體的部份,
看你寫的那些
就知道你是外行
我懶得回應
什麼大爆炸?
腦袋瘋了嗎你?
老子就是有辦法能找到媒體
民視就像我的第二個家一樣,要回去找到記者來播出比你去找記者容易多了
如果下次按鈴申告時,老子還能上電視的話
你ates最好就退出所有的電腦硬體論壇
滾出去!


你若行
你自己跳下來做
不要老是在版上多嘴


<span style='color:purple'>你想的,老子早就想已經都想過了
你現在才提出來
我看了都覺的礙眼


不要為了爭論而爭論
老子為了修啟亨,已把注意力都在啟亨上頭
老子實在不願意修理自家消費者

但在coolaler BB裡
你ates是第一個

因為我實在是受不了你那種行為和言論,你說的那些東西
讓我覺得我這三星期做的事,像白痴一樣笨,幹!

幹!你比較行,你自己來做
老子正好還缺幫手,
你來幹這個位子好了


</span>
話都是你在說
要啟亨提供進貨單的也是你
說啟亨願意提供進貨單給消保官看的也是你

現在發現這種說法對啟亨有利,才又說看那一張紙沒用的也是你

協調後跟大家說啟亨用remark死定了,自我安慰也是你
然後今天1月21日還叫大家用商標法81條去告的也是你

不到一天又說現行法律真的治不啟亨的也是你

明明是今天才改變說法的,現在又說早就知道的也是你 [/b][/quote]
事實不能只是用辯的...
辯也辯不出事實,我們又不是柯男!好像所有事都跟想的一樣~

說再多的話...也比不上實際去實行!

不去做...又如何知道情形是如何!?

所以請閣下別再"加油"了!

最笨的人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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