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應該是要全額賠償-且東西歸當事者所有
這件事問題只有一個
[為何賠"1000"且東西還不屬於當事者所有]
版大也覺得雖-可是不論如何-用壞別人東西這是事實
不論對方是否東西放的位置恰不恰當
至於店家也是-東西幹嘛不放好 (不過不論那一家賣場-我想很少沒有佔用)
所以就照賣價...買回來....
然後送修看看.....
再跑回原賣場看該店家是否仍違規占用騎樓.....
若還有就拍照...然後......(我是覺的可以喬一下買價...如果該店家違規擺放...然後你朋友撞上去.)
參考如下...
攤商、開店做生意業者,若違規佔用公共空間騎樓、人行道隨意堆放物品、展示產品、營業,警方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 條規定,罰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款,其攤架得沒入;另業者非法佔用騎樓、人行道等公共空間隨意堆放物品、展示產品、營業,,也可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82 條規定,罰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款,若勸阻不聽還可連續開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 96 年 7 月 4 日 修正】
第 8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
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廢棄物清理法 第 50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二、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1 條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一、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二、與土地或建築物相連接之騎樓或人行道,由該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 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三、因特殊用途,使用道路或公共用地者,由使用人清除。四、火災或其他災變發生後,經所有人拋棄遺留現場者,由建築物所有人 或管理人清除;無力清除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五、建築物拆除後所遺留者,由原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六、家畜或家禽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場所便溺者,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七、化糞池之污物,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八、四公尺以內之公共巷、弄路面及水溝,由相對戶或相鄰戶分別各半清 除。九、道路之安全島、綠地、公園及其他公共場所,由管理機構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