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7天內本來就能無條件退換
這只適用於特種買賣
例如網拍等
依照特種買賣(消保法的第18條)
有郵購買賣
訪問買賣
分期付款買賣
現物邀約買賣(訂購)
而會有所謂的7日猶豫期
則是因為第19條的誤解
如底下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名稱: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