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們再不來道歉,我就要告人了
還有,那個叫david的,請你過來看什麼叫「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其構成要件
1.須有侮辱他人行為:所謂「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而用言詞、文字、圖畫或動作,抽象的侮弄辱罵,
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的人格及地位,達到貶損其評價的程度,例如以粗鄙之言詞辱罵他人為衣冠禽獸。
侮辱必須有損害他人名譽之「故意」,才能成立,如果無意識中之言詞,或善意之批評,自不成罪。
2.須公然為之:所謂「公然」乃足使不特定之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
但實際上不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真正已共見共聞為必要,只要在事實上有此共見共聞之狀況,
即足認 …如果成立公然侮辱,當然有其他人共見共聞,可以找其充做證人向警察機關報案提出告訴,
如果是意圖散布於眾之誹謗罪,例如某甲跟某丙講「某乙是妓女」或者在 BBS站散佈不實消息,
請檢附相關證據向警察機關報案提出告訴,讓檢察官偵查。雖然可以提出自訴,不過刑事訴訟法已修正改採強制由律師代理,
個人不建議採自訴管道為之,如果提出告訴後經檢察官認為罪名成立,在起訴後第一審辯論終結判決前可以附帶民事賠償。
由於網路使用者在網路的虛擬世界中,經常隱藏自己的真實身份,因而在網路上的行為,往往降
低了在真實世界中應有的自律心,使得一般人誤以為反正別人在網路上不知道我是誰,其被發現
真實身份的可能性極低,因而在網路上的行為便可無所忌憚,或者誤以為真實世界中的法律,無
法拘束網路世界中的行為,就算被查獲,也無須負責。
事實上,法律對於違法行為的處理,不會因為是在真實世界或是虛擬世界而有所不同,只要是在
我國法律效力所及範圍內所為之行為,皆須遵守相關法律之規定,任何人均不得違背,因此,網
路使用者切忌因為網路行為的匿名性,而擅自做出侵害他人名譽的犯罪行為,網路使用者不可不
慎。
以本案例所涉及之「公然侮辱罪」而言,網際網路是一個開放的環境,只要電腦處於連線狀態,
任何人皆可連上網站,瀏覽其上的網頁內容,沒有任何時間或地點的限制。因此,顯係一種不特
定人或多數人皆可共見共聞之狀態,符合刑法上公然侮辱罪「公然」的要件。
故只要行為人在網路上之侮辱行為,足以使受害人之名譽受損,即符合該罪之要件,且該罪法條並未明文限定犯該罪之行為方式,故不論係以文字公然侮辱他人,或是以照片圖畫侮辱他人,僅是觸犯該罪之手段不同而已,皆構成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網路使用者萬不可誤觸法網而不知。
案例事實
陸建民與 程曉 君是中部某私立大學教育系三年甲班的同班同學,也是該班相戀已久有名的「班
對」,過去幾年來,兩人在學校中不論是上課還是參加活動,總是出雙入對,形影不離,讓班上同
學們好生羨慕。
陸建民同時也是該校學生社團「攝影社」的社長,平日課餘之暇,便會帶著心愛的女友,到各地名
勝出遊攝影,拍下許多美麗的照片, 程曉 君當然便是他攝影作品中最美麗的模特兒。
不料,這學期的某一天,陸建民在偶然的情況下,竟然發現 程曉 君背著他與在碩士班就讀的學長暗中交往,兩人因而爆發激烈的口角,雙方大吵一架後,陸建民無法容忍他的女友竟然暗中「劈
腿」,因此憤而與 程曉 君分手。
與 程曉 君分手之後,陸建民過著生不如死的日子,每天渾渾噩噩,但卻經常看到 程曉 君與那位學長在校園中攜手漫步,甜甜蜜蜜有說有笑的樣子,讓他實在無法釋懷。一天晚上,他利用照片編輯軟體,將某色情網站上的 AV 女優全裸照片,移除頭部的面容,移花接木在過去他幫 程曉 君所拍攝的風景人像照片上,並將合成後的裸體照片,上網貼圖在著名的「有名小站」網站上的「自拍裸照」貼圖區中。
由於在該網站上註冊的會員有數萬人之多,而其「自拍裸照」貼圖區,更是許多該系男同學經常上
網瀏覽的網頁,大家發現該網頁中竟然有 程曉 君的自拍裸照,紛紛競相走告,全班同學更是不分男
女對此議論不已, 程曉 君發現後感到非常羞辱與難堪,對於陸建民的行為非常憤怒,決定向陸建民
提出法律告訴。
法律分析.
為保護個人名譽之安全,禁止任何人從事公然侮辱他人名譽之行為,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首先,本罪的被害人,必須是特定之人或可得特定之人,如果公然侮辱之對象,為不特定的泛泛之人,則不符合本條被害人的要件。而且被公然侮辱的被害人,必須對於公然侮辱的行為,具有感情名譽上的感受能力,亦即對於他人的公然侮辱行為,其個人感情上會產生羞辱難堪的感覺或反應。
在本案例中,陸建民利用照片編輯軟體,將 AV 女優全裸照片,移除頭部的面容,移花接木在 程曉 君的照片上,顯係針對特定之人,而且 程曉 君係一精神狀態正常之人,對於陸建民將其合成裸體照片上網貼圖供人瀏覽,其個人感情上自然會產生羞辱難堪的感覺或反應。
其次,就「公然」而言,目前法院實務通說皆認為,「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直接得以共見共聞的一種狀態。「不特定人」,係指非特定之人,而不論其人數多寡 ; 「多數人」,則須有相當之人數,始符合多數人之要求。而所謂「共見共聞的狀態」,則受到時間與場所之不同,其判斷亦有所差異。
在本案例中,由於在「有名小站」網站上註冊的會員有數萬人之多,只要電腦處於連線狀態,任何會員皆可連上該網站上的「自拍裸照」貼圖區,瀏覽其上的照片,沒有任何時間或地點的限制。因此,陸建民將 程曉 君的合成裸體照片,貼圖在「有名小站」網站上的「自拍裸照」貼圖區中,顯係多數人皆可共見共聞之狀態,因此符合「公然」的要件。
此外,所謂「侮辱」係指以抽象的言語或舉動,對於他人為輕蔑表示的行為。也就是說,對於他人為有害於感情名譽之輕蔑表示,其手段方式無論是用言詞或是舉動,只要足以使被害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到難堪或不快的可能,便符合侮辱的要件。而且該侮辱行為所表達之內容,無關是否與事實相符,只要能使他人在社會上、倫理上或道德上的價值,受到侵害或貶損,便是侮辱行為。另外,侮辱行為是否使受害人名譽受損,並非以受害人主觀感覺為斷,而必須在理智的第三人眼中,該受害人在社會上之人格尊嚴受到損害。
本案例中,陸建民將 程曉 君的合成裸體照片,貼圖在「有名小站」網站上的「自拍裸照」貼圖區中,供人上網瀏覽,大家發現該網頁中竟然有 程曉 君的自拍裸照,紛紛競相走告,全班同學更是不分男女對此議論不已,可見其上述行為足以使 程曉 君之名譽,在理智的第三人眼中遭到貶損,故陸建民的上述行為,符合「侮辱」的要件。
由於,陸建民對於其上述公然侮辱的行為有所認識,並且有意使其發生,因此陸建民之行為,顯然已構成於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惟本罪依據刑法第三百十四條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故 程曉 君可以自行選擇是否對於陸建民提出告訴,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 程曉 君應於知悉陸建民為犯罪行為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刑法對於誹謗行為是有處罰規定,在第三百十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網路為公開場合 不堪字眼罵別人 都涉嫌違反《刑法》公然侮辱罪 部分言論還觸犯更嚴重刑責 網友留言應謹慎。
無論是被人身攻擊 或回罵的網友都已觸法,雙方應謹慎發言。
言論是以加害他人生命、身體等事進行恐嚇,已涉嫌違反《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可處兩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
金, 另可依《民法》要求損害賠償
刑法 第 二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 312 條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3 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4 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