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ro...有罪....

ty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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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使用者拖下水的是法官...
閣下所指的是不是貪污率達一半以上的那種行業.可以做到死的那種... :LKJ:
 

old_DarkL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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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ty1@Sep 10 2005, 10:56 PM
把使用者拖下水的是法官...
閣下所指的是不是貪污率達一半以上的那種行業.可以做到死的那種... :LKJ:
您可真了解呢....
不但可以做到死...
而且還不會發生什麼事情唷 :blink:



另外
他會從下載用戶中"隨機"抓出IP

新聞說已經有個女生...忘了多大
被判刑4個月嚕 :|||:






當局者迷...
沒辦法嚕~做本行的總是認為應該要這樣才行
開創者永遠少~
而且就算你是開創者也不見得會成?
 

槓林老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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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來沒見過IFPI在對岸有動作,連叫都不敢叫~~!!
 

good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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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槓林老木@Sep 12 2005, 09:51 AM
從來沒見過IFPI在對岸有動作,連叫都不敢叫~~!!
抓對岸的沒什麼效果
在台灣抓100個人是大事
在對岸可能一次抓個1000人都不痛不癢 Orz



對岸的盜版率極高
不過光賺那少部分買正版的人商機就很大了..
所以在對岸還沒什麼動作


以下為假設
在台灣假設有30%的人買正版
30% * 2千5百萬 =750萬

在大陸假設有5%的人買正版
5% * 13億 = 6千5百萬

差別真大 Orz

--

如果一直強制掃蕩
只會讓使用者從P2P 改成其他有同樣效果的分享軟體
還不如跟P2P業者合作
在下載的時候以付出一定比例的$來換取正式授權


就跟治水一樣
一直把堤防加高 加深 只會讓以後潰堤時災情更嚴重
建立一套有效的疏導機制才是最好的



10幾年前抓盜版 抓大補帖
一開始有效,後來開始轉入地下化

然後現在變成P2P
盜版一樣盛行


以音樂來說
現在很多唱片 都只是拿別人的歌 翻唱
就拿出來賣
使用者會有想購買的感動嗎?

PCGAME也是..
國產的很多GAME 根本就只是主角頭像換一換
台詞改一下 就拿出來了

真的值得買的,我就會掏出錢包買正版
[阿貓阿狗,仙劍,軒轅劍,等等..]
 

hendry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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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覺得
若是覺得專輯不夠好
大可以不買 不要聽就好了 不是嗎?
不要把責任都推向唱片業者
因為聽盜版的MP3只會讓這種情況更惡化

以前有一個香港朋友跟我講過一個道理
"兩個錯 不等於一個對"

現在的唱片業者
用心做的
真的沒有幾個
但是 這並不代表下載沒有版權的MP3就合理

希望大家要聽請花錢買
否則 唱片業倒光了
受害的還是大家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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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第 81 條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著作權法

第 5 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
.
.
一○ 電腦程式著作。


第 51 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 59條
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
前項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重製物之所有權者,除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外,應將其修改或重製之程式銷燬之。

第 88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 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
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 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
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第 89-1 條
第八十五條及第八十八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
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第 91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90-3~100條 是處罰的依據 請到司法院網站查詢


KURO為常業之狀態,法官論以常業犯罪
突然想到
刑法的共同正犯
法官該不會以2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行為 而論共同證犯罪責吧
至少是看到媒體這樣寫
這些媒體的知識程度水準也不高 :p||:
共同正犯因有犯罪實行之共同決議, 並且共同實施犯罪行為
我就想不懂這不知是媒體不讀書 還是法官用錯東西
我想下載持有MP3 除非向原版權所有人付費下載
否則都會被推定是不法所有

這時代是各鬥法時代,大家得多讀書 ;x;
避免觸法 ;cr;
 

澎湖的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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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訪網站
上面的一位大大說:現在都歌都翻唱的,有誰會想去買?

您可以不用買,當然也不用去下載來聽!
 

yu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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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e.anet.net.tw
其實最後不管如何~

我想這一切就在一念之間而已~

即使正版再怎麼便宜...

還是有人寧可去抓盜版臘~


我想...唱片公司不要一味的去抓盜版~

逆向思考~把重點放在"品質"以及"贈品"...

畢竟這不是盜版可匹敵的~

讓商品的附加價值更大~

就像我~為了贈品連買了3~4版某歌手的唱片...= ="

痛恨改版>"<
 

瘋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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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hendry2002@Sep 12 2005, 11:09 AM
我是覺得
若是覺得專輯不夠好
大可以不買 不要聽就好了 不是嗎?
不要把責任都推向唱片業者
因為聽盜版的MP3只會讓這種情況更惡化

以前有一個香港朋友跟我講過一個道理
"兩個錯 不等於一個對"

現在的唱片業者
用心做的
真的沒有幾個
但是 這並不代表下載沒有版權的MP3就合理

希望大家要聽請花錢買
否則 唱片業倒光了
受害的還是大家
:(
只有抓音樂這部分而已
可是哭摟不是還有其他有的沒的可以抓?!
 

old_e649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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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之前繳錢給Kuro的用戶不就算是證據了嗎?? ;x;
真是一整個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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