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刑事訴訟法,告訴人也就是全漢公司,在收到這份不起訴處分書後,如果不服氣,就得在10天內(從送達日起算...)以書狀敘述不爽的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如果全漢公司的法務不死心,跑去搞個再議弄樓主......請參考以下分析:
實務操作上,承辦樓主大大案件的原檢察官一收到全漢公司聲請的再議,幾乎都認定這份再議
無理由(很少有人自打嘴巴承認自己是錯der)
如果原檢察官認為再議
有理由,他要撤銷樓主的不起訴處分,並繼續偵查或起訴...然後更忙
這對已經很爆肝、案件堆積如山的檢察官來說,是不大可能做的,很少有人想重工
所以,原檢察官幾乎會將樓主該案卷宗及證物,依法送交高檢署,由上層決定全漢公司的再議到底有無理由,這時候就分兩種情況了
- (衰)高檢署認為全漢公司的再議有理由:高檢署就會以命令的方式發回地檢署,實務上地檢署會將這
顆炸彈丟給不同的檢察官,繼續偵查,由他決定起訴緩起訴不起訴...繼續跑下個loop...OAO
- (爽)高檢署認為全漢公司的再議無理由:高檢署就會駁回(就是打槍啦...)全漢公司的再議,然後就會寫寫處分書寄給全漢公司,如果全漢公司不爽被駁回(或者說被打臉XD),就須在收到
打臉處分書後十天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彰化地方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簡單來說,樓主被全漢公司弄這件事,目前到了小小的一段落,如果全漢公司繼續大張旗鼓的對小蝦米興訟,
那麼想紅,讓更多人
認識全漢產品,打打免費的
廣告,(我沒說正面還是負面,全漢不會來吉我吧哈哈),究竟對公司形象是好是壞?公道自在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