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投資環境多好連外商都要來台上市,我看政府來設個"正"拖拉斯法造福大老闆..;x;
誰敢說產品賣太貴的通通抓起來.:PPP:
托拉斯(Trust)直譯為「商業信託」,是指在同一商品領域中,通過生產企業間的收購、合併以及託管等等形式,由控股公司在此基礎上設立一巨大企業來包容所有相關企業來達到企業一體化目的的壟斷形式。通過這種形式,托拉斯企業的內部企業可以對市場進行獨佔,並且通過制定企業內部統一價格等等手段來使企業在市場中居於主導地位,實現利潤的最大化。
現在各大已開發國家都先後制訂了反托拉斯法,並且在各國該法案中對這一壟斷形式進行了限制,禁止了過於龐大的托拉斯壟斷。作為經濟行為的托拉斯目前並未完全禁止,一些被認定為並未過度龐大的托拉斯的存在還屬於法律允許範圍之內。關於判斷其是否過度龐大,各國各個時期的判別標準也不盡相同。
由於一些托拉斯形態在已開發國家目前已被宣布為違法,因此一般上對於托拉斯的介紹,基本上都使用了「企業壟斷市場的形態之一」的說法。另外,由於已開發國家在法規上對於各種托拉斯都進行了各種各樣的限制,對於一些以成立托拉斯為目的的企業合併行為,在成立時並不會公開發表其成立托拉斯的目的。目前對於一些同行業企業合併,以及同行業企業收購等行為,很多國家也在探討其是否屬於變相的托拉斯而觸犯反壟斷法。
然而,與代表公眾利益的反托拉斯法相反,現代的企業由於受到19世紀末以及20世紀初美國托拉斯企業繁榮的影響,目前把托拉斯化作為企業經營方向的企業也並不在少數。
與托拉斯相對,對於不同行業不同市場間的企業合併,由於基本上不會造成市場壟斷,因此並未被反托拉斯法所禁止。
結論:是先有托拉斯法才有反托拉斯法的,在台灣就是企業併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