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介公司除非是知情並隱匿重大瑕疵,才有可能會負一定責任,而所謂重大瑕疵例如海砂屋、非自然因素死亡(一般稱凶宅),有公正力鑑定有結構性安全瑕疵等等,否則仲介公司營業員在法律上定義只是搓合買賣雙方的第三方,並因此買賣成立收取所謂的"服務費",法律上多數見解難以認定有擔保責任,想要讓仲介公司負責,必須先舉證營業員"知情並共同隱匿",實務上不容易,而且多數狀況營業員是真實不知情。
民法上就有定義賣方須負起半年的瑕疵責任,所以大概只能據此跟賣方求償修護費用,其他要求大概都是窒礙難行,仲介公司可以幫助樓主跟屋主協調修護費用,但一開始硬要仲介公司共同負擔,無疑將可以幫忙的第三方轉向來幫助賣方,何苦再多一個敵人,聰明的消費者不會一開始就將仲介公司變成敵人。
民法上就有定義賣方須負起半年的瑕疵責任,所以大概只能據此跟賣方求償修護費用,其他要求大概都是窒礙難行,仲介公司可以幫助樓主跟屋主協調修護費用,但一開始硬要仲介公司共同負擔,無疑將可以幫忙的第三方轉向來幫助賣方,何苦再多一個敵人,聰明的消費者不會一開始就將仲介公司變成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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