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你很會理財、日進斗金,但如不懂拋棄繼承法律,仍極可能繼承債務,一夕之間將辛苦攢來的錢、累積的財富化為烏有,甚至欠下一屁股債。在法律修法尚未齊備時,這第一堂如何拋棄繼承的課程,千萬得搞清楚!
以為會理財、日進斗金了不起,理財的第一堂課應該是教大家認識拋棄繼承!」在出版業工作多年且升任主管的張家祥語重心長地說,他很辛勤地工作、存錢、省吃儉用,也不玩股票,替小孩買保險、認真地繳房貸,努力撐起一個家,但最後卻莫名背了一身的債。
去年宜蘭縣某農會通知張家祥,說他父親生前替人作保,積欠近千萬元債務。他收到通知函後,四處求援,律師向他說,已經超過二個月法定拋棄期限,所以「無解」!這句話讓張家祥一夕之間從雲端跌落谷底,人生變黑白的,如今他每個月薪水的三分之一要拿來還債。
像張家祥天上掉下來的橫債案例,也同樣發生在卡奴身上。去年底,卡奴事件如火如荼席捲整個台灣,卡奴燒炭自殺時有所聞,但不少卡債並沒有因此跟著卡奴埋入土中,反而又波及到他的子女或者父母等繼承人身上,衍生不少社會事件。曾有略懂民法的卡奴自殺遺書中寫道,「記得幫我的子女辦理拋棄繼承,我不想再連累下一代。」
今年六月,屏東縣鹽埔鄉蔡姓四歲男童,外曾祖父三年前病故,代書辦理拋棄繼承時,內外子孫輩二十四人,惟獨漏報了他,使得他要獨自承擔七百多萬元的債務。等到家人發現代他聲請拋棄繼承,已超過法定期限,遭法院駁回,提抗告仍被駁回。日前雲林地區也發生三名姊弟因為不懂法律,無緣無故替過世母親扛下三百萬元營業欠稅,微少的薪資都要被迫繳庫,負債在惡性循環中輪迴。
修法尚未完備 理財靠自己
雖然目前民法正朝清算被繼承人債務大於資產時,繼承人無須辦理拋棄繼承,就自動拋棄繼承的方向修改,但是法律不溯及既往,換言之,張家祥、蔡姓男童,以及雲林三姊弟一輩子仍須背負龐大債務。
高雄地方法院法官陳業鑫就曾遇到一宗無可奈何的案例。前年十一月陳業鑫審案,有一個人多年前向旗山鎮農會辦理貸款,找了連帶保證人張三(化名),結果事後債務人還不出錢,保人張三接著去世,臨終前未向子女提及幫人作保一事。三個月後,旗山鎮農會一狀告上法院,張三子女必須承擔近百萬元的債務。
張三大女兒代表其他兄弟姊妹來開庭,陳業鑫翻著民法繼承編一一四八條、一一五三條給她看,陳無奈地說:「按法律我實在愛莫能助,如果你們懂法律,去辦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就沒事了!」大女兒看了他一眼,氣呼呼地說:「法律我不懂,我只看得懂國字,但是法律都是你們在解釋,縱然如此,法官,難道不懂法律就該死嗎?」
她還質問法官:「錢不是我借的,也不是我花的,我爸幫人作保,我根本不知道這件事,爸爸死了已夠傷心了,到底還有沒有天理?」原本一件簡單的訴訟,陳業鑫只需不到十分鐘就可寫完的判決,卻遲遲無法動筆,他千方百計要旗山鎮農會提供印鑑證明,甚至還送調查局鑑定印章真偽,只希望幫她解套。
「難道不懂法律就該死嗎?」這句話深深烙印在高雄地方法院法官陳業鑫的心坎裡,當事人擲地有聲的大哉問時時縈繞陳業鑫的心中,連他也開始質疑,法律應該是這樣設計的嗎?虔誠基督徒的陳業鑫每次遇到難以抉擇的事,就會靜下心來禱告,這次禱告時突然腦海浮現一個念頭,他決定裁定停止審理,逕向大法官聲請違憲解釋。
得繼承 二個月內聲請
然而,釋憲是否能夠讓張三子女解脫,仍在未定之天,但擺在面前的,就是即使再會理財,存再多的錢,假使父母生前對外作保或者欠稅,在死亡前未告知家人拋棄繼承,原本規畫好的理財目標就可能前功盡棄,甚至必須從「理債」開始,房子、存款都會因為債權人訴請強制執行而化為烏有。
陳業鑫表示,要避免可能飛來的「橫債」,最好隨時謹記民法第一一三八條、第一一七四條,其中第一一三八條是法定繼承人及順序,凡是和被繼承人的關係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兒子和孫子)、兄弟姊妹、父母、祖父母等,都可能會在某一天突然承受龐大債務。
至於第一一七四條是拋棄繼承的方式,當被繼承人遺留下來的資產不足以清償負債時,最好辦理拋棄繼承,最重要的是,拋棄繼承必須在知道「得繼承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萬一逾時,就算大羅神仙下凡也救不了。
因此陳業鑫建議,最好在家裡準備一本六法全書,當家中有人不幸死亡,就可以翻開民法找到相關的條文,以避免多年來辛勤累積的資產瞬間歸零,否則再怎麼會理財,到後來都是白忙了一場。
拋棄繼承手續簡便 不需要找代書,民眾可以自己來
拋棄繼承手續一點都不難,無須透過代書處理,民眾逕自向各級法院聲請,不懂處可以詢問相關人員,也有例稿可以參考。不然,就到司法院網站(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首頁,右欄有書狀範例,點選後再進入「少年及家事」,第33項有一個繼承拋棄通知書」 的例稿。
只要依照各欄位仔細填寫,並附上死者除戶戶籍謄本和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及繼承人寫好拋棄繼承聲明書,請所有繼承人在上面簽名或蓋章表示收到通知,附上印鑑證明更好,或用存證信函通知,將存證信函影本和雙掛號回執聯一起附在聲請狀上,提交給法院收狀處。
如果拋棄繼承人依法完成所有法定程序,法院會給繼承人一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有了這封函文,繼承人就不用繼承死者的債務,也不用怕自己的既有財產會被強制執行。
轉載自《今周刊》第507期
以為會理財、日進斗金了不起,理財的第一堂課應該是教大家認識拋棄繼承!」在出版業工作多年且升任主管的張家祥語重心長地說,他很辛勤地工作、存錢、省吃儉用,也不玩股票,替小孩買保險、認真地繳房貸,努力撐起一個家,但最後卻莫名背了一身的債。
去年宜蘭縣某農會通知張家祥,說他父親生前替人作保,積欠近千萬元債務。他收到通知函後,四處求援,律師向他說,已經超過二個月法定拋棄期限,所以「無解」!這句話讓張家祥一夕之間從雲端跌落谷底,人生變黑白的,如今他每個月薪水的三分之一要拿來還債。
像張家祥天上掉下來的橫債案例,也同樣發生在卡奴身上。去年底,卡奴事件如火如荼席捲整個台灣,卡奴燒炭自殺時有所聞,但不少卡債並沒有因此跟著卡奴埋入土中,反而又波及到他的子女或者父母等繼承人身上,衍生不少社會事件。曾有略懂民法的卡奴自殺遺書中寫道,「記得幫我的子女辦理拋棄繼承,我不想再連累下一代。」
今年六月,屏東縣鹽埔鄉蔡姓四歲男童,外曾祖父三年前病故,代書辦理拋棄繼承時,內外子孫輩二十四人,惟獨漏報了他,使得他要獨自承擔七百多萬元的債務。等到家人發現代他聲請拋棄繼承,已超過法定期限,遭法院駁回,提抗告仍被駁回。日前雲林地區也發生三名姊弟因為不懂法律,無緣無故替過世母親扛下三百萬元營業欠稅,微少的薪資都要被迫繳庫,負債在惡性循環中輪迴。
修法尚未完備 理財靠自己
雖然目前民法正朝清算被繼承人債務大於資產時,繼承人無須辦理拋棄繼承,就自動拋棄繼承的方向修改,但是法律不溯及既往,換言之,張家祥、蔡姓男童,以及雲林三姊弟一輩子仍須背負龐大債務。
高雄地方法院法官陳業鑫就曾遇到一宗無可奈何的案例。前年十一月陳業鑫審案,有一個人多年前向旗山鎮農會辦理貸款,找了連帶保證人張三(化名),結果事後債務人還不出錢,保人張三接著去世,臨終前未向子女提及幫人作保一事。三個月後,旗山鎮農會一狀告上法院,張三子女必須承擔近百萬元的債務。
張三大女兒代表其他兄弟姊妹來開庭,陳業鑫翻著民法繼承編一一四八條、一一五三條給她看,陳無奈地說:「按法律我實在愛莫能助,如果你們懂法律,去辦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就沒事了!」大女兒看了他一眼,氣呼呼地說:「法律我不懂,我只看得懂國字,但是法律都是你們在解釋,縱然如此,法官,難道不懂法律就該死嗎?」
她還質問法官:「錢不是我借的,也不是我花的,我爸幫人作保,我根本不知道這件事,爸爸死了已夠傷心了,到底還有沒有天理?」原本一件簡單的訴訟,陳業鑫只需不到十分鐘就可寫完的判決,卻遲遲無法動筆,他千方百計要旗山鎮農會提供印鑑證明,甚至還送調查局鑑定印章真偽,只希望幫她解套。
「難道不懂法律就該死嗎?」這句話深深烙印在高雄地方法院法官陳業鑫的心坎裡,當事人擲地有聲的大哉問時時縈繞陳業鑫的心中,連他也開始質疑,法律應該是這樣設計的嗎?虔誠基督徒的陳業鑫每次遇到難以抉擇的事,就會靜下心來禱告,這次禱告時突然腦海浮現一個念頭,他決定裁定停止審理,逕向大法官聲請違憲解釋。
得繼承 二個月內聲請
然而,釋憲是否能夠讓張三子女解脫,仍在未定之天,但擺在面前的,就是即使再會理財,存再多的錢,假使父母生前對外作保或者欠稅,在死亡前未告知家人拋棄繼承,原本規畫好的理財目標就可能前功盡棄,甚至必須從「理債」開始,房子、存款都會因為債權人訴請強制執行而化為烏有。
陳業鑫表示,要避免可能飛來的「橫債」,最好隨時謹記民法第一一三八條、第一一七四條,其中第一一三八條是法定繼承人及順序,凡是和被繼承人的關係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兒子和孫子)、兄弟姊妹、父母、祖父母等,都可能會在某一天突然承受龐大債務。
至於第一一七四條是拋棄繼承的方式,當被繼承人遺留下來的資產不足以清償負債時,最好辦理拋棄繼承,最重要的是,拋棄繼承必須在知道「得繼承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萬一逾時,就算大羅神仙下凡也救不了。
因此陳業鑫建議,最好在家裡準備一本六法全書,當家中有人不幸死亡,就可以翻開民法找到相關的條文,以避免多年來辛勤累積的資產瞬間歸零,否則再怎麼會理財,到後來都是白忙了一場。
拋棄繼承手續簡便 不需要找代書,民眾可以自己來
拋棄繼承手續一點都不難,無須透過代書處理,民眾逕自向各級法院聲請,不懂處可以詢問相關人員,也有例稿可以參考。不然,就到司法院網站(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首頁,右欄有書狀範例,點選後再進入「少年及家事」,第33項有一個繼承拋棄通知書」 的例稿。
只要依照各欄位仔細填寫,並附上死者除戶戶籍謄本和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及繼承人寫好拋棄繼承聲明書,請所有繼承人在上面簽名或蓋章表示收到通知,附上印鑑證明更好,或用存證信函通知,將存證信函影本和雙掛號回執聯一起附在聲請狀上,提交給法院收狀處。
如果拋棄繼承人依法完成所有法定程序,法院會給繼承人一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有了這封函文,繼承人就不用繼承死者的債務,也不用怕自己的既有財產會被強制執行。
轉載自《今周刊》第50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