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依法本來就要置備勞工出勤紀錄
上、下班打卡是其中一種常見的方式
所以上班打卡,下班一樣要打卡
不然就是雇主自己要逐日填寫勞工上、下班時間並記至分鐘為止
否則就是違法
加班就是延長工作時間,指每日超過8小時或每2週超過84小時部分
如果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變更工作時間者,則指超過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部分。
責任制雖是雇主要求勞工把該做的做完再走
但,
一、勞工可以拒絕加班,雇主如果強迫勞工加班,嚴重者要負強制勞動的刑責(很難成立就是了)
二、因此延長工作時間,雇主還是得依法給付延長工時工資。縱然是勞委會指定公告特殊行業或工作者,亦同。
簡單來說
如果你的工作是需要長時間提供勞務
雇主要求做完再走,而你也同意
雇主就應該就延長工作時間部分給予不低於法定標準的延長工資
責任制只是藉口~
勞工雖處弱勢,怕被報復或解僱,但勞工的基本權益並沒有被漠視
只是大部分勞工選擇沈默不行使權利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