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法律知識....

boss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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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自己在台中
說要告在高雄的乙誹謗
案件的偵辦程序應為

自訴程序:
甲應委任律師,並自行前往高雄地方法院按鈴聲告

公訴程序:
甲至台中的分局、派出所報案
由台中的分局、派出所移送台中地檢署偵辦
台中地檢署會以無管轄權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
被告乙只需要到高雄地檢署接受偵訊(起訴或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處分書將送達甲住所
甲得在七日內附理由書狀異議
異議成功乙依然在高雄地院受審
.
.
.
.
.
.
民事也一樣
都是以原就被原則
(車馬費可以算在請求金額內)

請不要再以為告人是被告到你家做客
除非你家是犯案地之一
 

kwj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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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最後一段話:
「請不要再以為告人是被告到你家做客,除非你家是犯案地之一 」
是有何用意?


因為
告與被告本來就是法庭上相見,有人會呆到認為被告應來我家請罪嗎???
 

kawa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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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最後一段話:
「請不要再以為告人是被告到你家做客,除非你家是犯案地之一 」
是有何用意?


因為
告與被告本來就是法庭上相見,有人會呆到認為被告應來我家請罪嗎???
樓上大大的意思.
應該是台中的要告在高雄的人.不要以為高雄的人要到台中的法院.
看大大寫的意思好像反而要到高雄的法院.
不過.......為什麼有這篇.好像跟昨天的事情;x;
 

ASA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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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錯了...是兩個都在當地即可...
不過如果需要開庭時 這部份還要再確認...
(因為當時我也是上到台北地方法院開庭...
 

xshoeplayer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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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曾經因為網拍訴訟案件被叫到高雄開庭過

在哪開庭似乎沒絕對

朋友也有因毀謗官司告人而對方從台南到台北開庭
 

tonys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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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的話 是以提告人去按鈴聲告的法院為主 在哪提告就在哪審理

以原就被原則通常用在由檢察官提告的公訴程序上

但是誹謗是不屬於公訴罪的(強姦強盜搶奪才是公訴罪)

至於版大說的最後一段話 指的是案發地的法院有管轄權

不過實務上通常用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求償
 

boss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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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爭點是在犯罪發生地是在網路上
那要以何地的法院為管轄
目前幾乎都是本國境內看得到的地方都有管轄

但是如果發文或發話地在外國
又會無法可管
 

kwj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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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爭點是在犯罪發生地是在網路上
那要以何地的法院為管轄
目前幾乎都是本國境內看得到的地方都有管轄

但是如果發文或發話地在外國
又會無法可管

對吼~

如果人在國外(又有外國國藉,經年不回台)
您告他網路上毀謗你
法院要如何強制對方回來???
 

tonys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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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對方是擁有本國和外國護照(擁有本國籍)且在國外

法院會發傳票傳喚對方 若他不出現 則只有原告單方面陳述下作出判決

刑事的罪責在六個月以下 通常法官會判為易科罰金

與民事求償一併計算 若過了上訴期間(等同放棄上訴)

則原告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其在本國的資產之一部或全部(看法官判賠多少)

且刑事罪責若為服刑(六個月以上) 而被告一直居留在國外 法院是可以發佈通緝的 直到該罪的追訴期結束

若對方為外國人 要提告的話 不能在本國法院

而是要跑去該國法院提告 才能進行訴訟

除非是重大事件 不過那已經是司法互助 不是法院可以聲請的 必須由外交部與該國交涉

通常來說 若是誹謗而已 因為那算是輕罪 且多為私人間的糾紛

外交部是不會受理的
 

boss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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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大也是本科系的嗎??
在CBB都很少看到同系的
懂法律又玩超頻的真的是還蠻稀有的XD
小弟目前要畢業了
對實務的認知還是有點差距
望請大大請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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