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現行民法親屬篇的規定
夫妻可在結婚前或結婚後用訂契約的方式決定夫妻財產制
可決定要採共同財產制(民法1031條以下)或是分別財產制(民法1044條以下)
不過這種約定財產制的訂定 變更或廢止必須要用書面而且要依法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
至於夫妻間沒有特別以契約定夫妻財產制 則原則上採法定財產制
也就是結婚前的個人名下財產仍屬自己的
在離婚或是婚姻關係消滅時 依1030條之1
以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如結婚後工作所得之薪水 婚前所有之房屋在婚後出租的房租收入等
扣除自己婚姻存續中所負債務 若有剩餘 則就夫妻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平均分配
較少的一方可向較多的一方請求雙方婚後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
不過要注意有請求時效的限制 超過時效則請求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