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件結婚財產的事

芝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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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樣,我這邊有一位律師朋友,她一時好奇,想要了解台灣的法律為何?

巴西的法律是結婚前登記的財產算是個人的,只有結婚後的才是算共有,離婚要平分是只有結婚之後的財產。

請問台灣的情況為何?也是這樣嗎?


如果有簽約聲明,說財產各人歸各人的,這樣也就可以不用分了嗎?

請各位大大指點一番!
 

SOG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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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現行民法親屬篇的規定
夫妻可在結婚前或結婚後用訂契約的方式決定夫妻財產制
可決定要採共同財產制(民法1031條以下)或是分別財產制(民法1044條以下)
不過這種約定財產制的訂定 變更或廢止必須要用書面而且要依法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

至於夫妻間沒有特別以契約定夫妻財產制 則原則上採法定財產制
也就是結婚前的個人名下財產仍屬自己的
在離婚或是婚姻關係消滅時 依1030條之1
以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如結婚後工作所得之薪水 婚前所有之房屋在婚後出租的房租收入等
扣除自己婚姻存續中所負債務 若有剩餘 則就夫妻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平均分配
較少的一方可向較多的一方請求雙方婚後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
不過要注意有請求時效的限制 超過時效則請求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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