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artbaby 說:
本票??
有這些東西嗎??
去了是浪費時間
法律追溯期這個~~先去看你的借據或本票上寫的日期
才能確定是幾年有效
消費借貸是要物契約,只要有金錢的交付即可成立!
看你媽媽當時如何交付這筆金錢的,如果是給他支票
或是轉帳與匯款,你就去找一找這些交易記錄,如果
是當面交付金錢那會麻煩一點,就必須找證人來證明了.
借據不見得會存在,因為這不是要式契約,不必以書面
為之,本票我想也早就時效消滅了,找到也許有助於證明
債務的存在,但是不太可能有機會行使票據上的權利,其
實如果真的有本票存在,我想你媽媽早就承兌了,怎麼可
能到現在還拿不到錢?!
如果有機會找到可以證明債權債務存在的證據,那就花
一千塊錢請法院發支付命令,如果對方不是很瞭解這些
東西,搞不好就讓你們有可乘之機,因為二十天的異議期
限屆滿後,這紙支付命令的效力就跟確定判決一樣,可以
作為強制執行的名義,但是怕的就是對方提起異議,那麼
你們兩家就要撕破臉對簿公堂了.
說句真心話,如果沒有明確的證據證明你們之間有債權
債務的關係(對方還兩萬跟利息有沒有透過轉帳或匯款,
這也是證據,利息的多寡可以推算本金的大小),而且對方
如果也存心賴帳的話,我是覺得你們敗訴的機率比較高,
可是你也不能讓它一直延宕下去,就像X子宇先生說的,
請求權也會時效消滅.
十多萬塊認清一個朋友,代價的確是有點高~~~
如果你覺得沒辦法接受的話,就想辦法去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