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名譽權
名譽是指一個人在社會上應該受到與其個人社會地位、人格相當的尊敬或評價。
言論自由的行使,如故意或過失逾越言論自由之範圍,侵害他人之隱私、肖像、姓名、信用,甚至生命、身體、自由、即應分別情形依法負起民事或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
我國現行刑法及特別刑法體系對名譽權之保護甚為周密,其犯罪型態,依行為時間來區分,可分為:
1.平時之名譽侵害:
妨害一般人名譽罪:
a.公然侮辱罪。(刑法三○九條)
b.誹謗罪。(刑法三一○條)
c.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罪。(刑法三一三條)
侮辱誹謗死人罪。(刑法三一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