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刑事訴訟法,告訴人也就是全漢公司,在收到這份不起訴處分書後,如果不服氣,就得在10天內(從送達日起算...)以書狀敘述不爽的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如果全漢公司的法務不死心,跑去搞個再議弄樓主......請參考以下分析:
實務操作上,承辦樓主大大案件的原檢察官一收到全漢公司聲請的再議,幾乎都認定這份再議無理由(很少有人自打嘴巴承認自己是錯der)
如果原檢察官認為再議有理由,他要撤銷樓主的不起訴處分,並繼續偵查或起訴...然後更忙
這對已經很爆肝、案件堆積如山的檢察官來說,是不大可能做的,很少有人想重工...